信託公會爭取金控保險員可售信託
為加速保險金信託的推廣,信託公會力爭修法,讓保險業務大軍也能加入助攻。
信託公會表示,已向金管會爭取修改「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讓金控轄下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也能銷售保險金信託。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雖然國人有良好的保險觀念,
想運用保險制度以保險理賠金照顧保險受益人,然而事故發生後,
保險受益人之鉅額保險理賠金,
被監護人挪用、或被保險受益人揮霍濫用、或被親人覬覦侵占盜用、
或被第三人詐騙等情形常有所聞,
可見為達到照顧保險受益人的目的,保險理賠金的管理更為重要。
雷仲達表示,
保險業務員與保戶的關係較銀行從業人員更為貼近及密切、銀行分行布建地點有限,
未如保險業務人員不受地域限制,觸角廣布全台,
且有保險金信託需求者大都為較弱勢之客戶(如:單親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或有身心障礙之親人需照顧等),
為能更即時將保險金信託普及於有需要的民眾,
以維要保人想照顧保險受益人之初心,
信託公會正積極向主管機關爭取,開放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保險子公司,
可進行與信託業合作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的共同行銷中。
近年,保險業者亦推出「保險金分期給付」功能,
即保險理賠金可約定採分期給付方式予受益人,
而保險金分期給付及保險金信託的主要差異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保險金分期給付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無須簽署)與保險業者簽署;自益型(即委託人及受益人同一人)保險金信託則由保險金受益人與信託業者簽署,保險金尚未給付予受益人前,保單的要保人或受益人法定代理人通常還有一些影響力,可引導信託契約約定內容,或在契約中安排適當人選擔任信託監察人。
依規定保險金分期給付僅適用於身故、全殘或滿期保險金等一次性給付保險契約商品,且不適用於團體保險、投資型保險等;而保險金信託只要是可以批註保險理賠金限存入信託專戶的保單皆可辦理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分期給付僅可約定一般的分期給付,給付後並無法約束資金的運用方式。保險金信託則可於信託契約約定除一般的分期給付外,亦可約定額外的給付及特定用途(如教育學雜費、醫療費等支出),將保險理賠金專款專用於照顧保險受益人本人身上,同時可設置信託監察人並賦予一定權利以增加信託財產運用彈性。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
「保險金信託」及「保險金分期給付」均可避免遺族短期耗盡理賠金,
倘若客戶對給付方式有較多想法或想保留某些彈性,
透過保險金信託管理運用,確保錢用在該用地方。
資料引用 【 工商時報│ 魏喬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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