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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東森新聞)
隨著美食外送平台興起,越來越多人投入外送的行列,
以目前國內三家美食外送龍頭(Foodpanda、Uber eats、Deliveroo)提供的保障來說其實也不相同。
會有這樣的保障差異,主要是因為勞雇關係不同所導致。
以目前國內人數最多的空腹熊貓foodpanda為例,則是統一由國泰產險提供;
相反的Uber eats則無。而近期興起的戶戶送Deliveroo則是由國外保險公司承保。
一般大家所熟知的第三責任險是不理賠職業外送。
同時車輛有分【自用】與【營業用】兩種類型,一般我們投保是屬於【自用】,
當我們從事外送工作就得附加【營業用】。
所以當發生車禍時若沒附加營業用則車險不予理賠。
空腹熊貓foodpanda包含傷害2百萬元、財損30萬元保障,
外送員開始服務3到5天後開始生效;
業者表示保障期間是指外送員進入APP、上線接單期間。
所以若是非接單時間則不會有保障。
至於Uber eats現階段並未主動提供外送員保險。
送餐平台和送餐騎士內部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承攬而不是僱傭關係,
因為送餐人員屬於彈性工作,
送餐平台也不會硬性要求工作時數,工作性質應該屬於承攬。
所以送餐騎士與送餐平台間,也不適用勞動法令,不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如果雇主僱請員工工作,自應對於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且雇主為營利行為,員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應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本條適用前題是員工與雇主間為僱傭關係,
但送餐騎士與送餐平台間是承攬關係,
難道就不能適用民法第188條了嗎?其實不然。
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執行職務」係採外觀說,
不以實際成立僱傭關係為必要,
只要民眾看到送餐騎士(都會揹大包包印有foodpanda、ubereats的logo),
通常會認為送餐騎士是受雇於foodpanda、ubereats,是為foodpanda、ubereats服務,
而且顯然是在工作當中才會揹大包包,即符合「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要件,
仍然屬於民法第188條適用的對象,因車禍受到損害的民眾,還是可以向送餐平台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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